第二百四十八条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á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四十八条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ã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1及时将约定出租的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
1及时将约定出租的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放信用贷款或者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放信用贷款或者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涉嫌下列情形之ใ一的,应予追诉:
1实行婚姻自由原则。
1实行婚姻自由原则。
四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五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六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七经理国库;
八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作为ฦ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一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
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ณ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
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
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
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á中ณ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任免。中ณ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á国务院总理任免。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
协助行长工作。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
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
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督管理
,承办有关业务。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
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及有关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人民币
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十六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ฦ角、分。
第十七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新า版人民币,应当将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
告。
第十八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
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
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
通。
第二十条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
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